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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发展中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情况

2020-05-26 / 来源: / 阅读量: 

1.律师函。律师函是权利人以书面、口头、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涉嫌侵权人交涉的常用手段,一般多采取书面形式。律师函内容一般包括对侵权行为的描述、要求限期停止侵权的声明、惩罚条款等。律师函往往还会附上事先拟定好的保证停止侵权书,要求涉嫌侵权人签字确认,并保证如果再次侵权,将支付侵权费用等。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如果一旦被法院认定故意侵权成立,侵权人将会承担惩罚性赔偿。

对于普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权利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但诉讼过程耗费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建议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

     2.临时禁令临时禁令是指在诉前或诉中由受诉法院作出的要求当事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临时性命令。临时禁令一旦发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要求被告方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侵权产品等行为。临时禁令程序由于能及时阻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因此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中最有效率的方式被海外国家高频率地使用,中国企业尤其需要注意。

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民事侵权诉讼在多数国家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最主要手段之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帮助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获得赔偿额以及其他救济手段等。因此,企业国际化发展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4.知识产权相关贸易调查知识产权贸易调查是一种准司法调查程序,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具备广泛调查权。当前国际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调查主要有美国“337调查”、特别301调查、欧盟对相关不公平贸易措施的调查等。

     知识产权贸易调查往往可以通过禁止令、排除令等强制措施极大影响企业产品出口、销售等经营行为。此外,知识产权贸易调查一般比司法程序更快捷方便,因此在当前被权利人广泛使用。

     5.海关执法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各国海关往往有权做出以下决定:不得进入海关区域;退出海关区域;放行自由流通;出口;再出口;可疑的免税区货物或免税仓库货物交易。如果海关当局具有充分理由怀疑产品侵犯了某项知识产权,他们可以中止产品的放行,或者扣押一定期限,在扣押期间内权利所有者必须提交诉讼申请。

6.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或相关个人如实施了以下行为,一般可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的使用人未经所有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2)恶意第三人直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使用、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3)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而自他人处取得商业秘密或在取得后予以使用、泄露的行为;

4)他人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又以不正当手段自他人处取得、使用、泄露的行为;

5)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业秘密因为意外或错误而泄露,取得后仍然继续使用或泄露的行为。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以获得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救济或监禁和罚款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