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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2023-04-10 / 来源: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呼和浩特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管理遵循“自主建设、申报备案、绩效评价、择优支持”的原则,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研发中心的培育、审核、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并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支持辖区内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企业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即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负责提供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等;负责监督企业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企业研发中心及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销售收入在800万元以上(软件类单位在300万元以上)。

(二)依托单位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权利转让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至少1件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或3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

(三)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费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四)依托单位能保障研发中心运行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中心用房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100万元(软件类研发中心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30万元)。

(五)研发中心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较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有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良好业绩。

(六)研发中心应具备较强的研发团队,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60%。

(七)依托单位两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认定的,不得申请备案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1.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2.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六条 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通知,具体要求以当年度备案通知为准。

(二)企业提交备案申报材料;

(三)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以正式文件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提出拟备案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议名单;

(五)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审定;

(六)研究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名单。

第七条 经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授予“依托单位字段+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称号,使用时应注意规范。对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颁发“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管理与绩效

第八条 企业已建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市科技局不再受理研发中心的备案申报。

第九条 研发中心应制定年度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着眼于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高层次人才,不断提高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技术服务能力。

第十条 企业研发中心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研发中心基本情况;

(二)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及本年度执行情况;

(三)研发中心存在问题及拟解决方案;

(四)研发中心发展目标及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汇总、分析本辖区内研发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后,提出本辖区企业研发中心年度总结报告及研发中心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报送至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研发中心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择优支持。研发中心备案后原则上三年内接受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到期未参加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良好(含)以上的按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支持,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注销法人登记的,其备案的研发中心资格自动终止。研发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仅变更地址、依托单位名称的,经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发生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的需重新向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核算,研发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对科技部门支持的经费应严格按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五条 企业在研发中心申报备案、绩效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社会信用失信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已备案的研发中心发生被旗县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违法违规情形,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根据《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呼科字〔2017〕47号)已进行认定的研发中心视同已备案。

第十八条 对已备案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市本级、自治区和国家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呼和浩特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呼科字〔2017〕47号)同时废止。